要约收购通常遵循以下顺序进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时,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