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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保过班”涉嫌违反广告法消保法 专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机构公示并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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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考研人数持续攀升,催生出规模庞大的考研培训市场。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市场乱象丛生,存在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与服务差、经营与师资资质存疑、收费不透明与退费难等问题。

为深入了解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责任和治理之道,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彭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

记者:部分考研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课程质量差、机构间互相抄袭参考资料、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彭錞:从虚假宣传与课程质量方面看,若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夸大效果、虚构师资或录取率,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要求,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若课程质量严重低于承诺,还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机构间抄袭资料,擅自复制他人讲义、视频等教学资料,可能构成对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侵犯,若行为涉及非公开资料,可能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收费不透明,如未在报名前明确说明价格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对“明码标价”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记者:如何看待一些考研培训机构“保过班”“不过包退款”等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彭錞:从法律角度看,此类协议的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首先,考研录取结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考试成绩、招生名额、复试表现等,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培训机构无法对结果作出实质性承诺,因此“保过”本身构成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其次,此类退款承诺往往存在附加条件,例如“需全勤上课”“需完成所有作业”“仅限首志愿”等限制,实际执行中机构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从而构成“霸王条款”或变相免责条款,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吴迪:若考研培训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那么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消费者在付款后未通过考试,要求退款时应先与考研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退款。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按照协议承担退款责任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记者:不少考研培训机构打造“考研名师”,也有“个人导师”自称是某高校学生、考研高分等,以此吸引考生报名。如果“名师”人设翻车,考研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迪:近年来,考研培训机构以各种“名师”进行宣传的方式十分普遍,但是常常出现“考研名师”人设翻车的情况,对此应当区分“名师”人设崩塌的具体事实和原因。

若考研培训机构打造“名师”宣传,“名师”人设翻车存在欺诈等事实,最终导致消费者损失,考研培训机构基于与“考研名师”的劳动关系,应当对“考研名师”的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承担后可向“考研名师”追偿。如消费者因信赖“名师”报名,却因“名师”学历造假、教学质量差导致考研失利,可要求机构退款及赔偿合理损失。若机构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支付高价费用,可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相反,若“考研名师”人设翻车不存在欺诈等事实,只是单纯的因为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则考研培训机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法律应当容许考研培训机构老师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标榜自身教学质量的“名头”。

记者:如何治理考研培训机构存在的乱象?

彭錞:加强立法适用与执法协同。应强化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教育培训领域的适用,特别是对虚假宣传、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欺诈退款承诺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教育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构建“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与维权机制。应推动设立在线教育投诉平台,完善调解、仲裁、公益诉讼等多元化解机制,便利考生维权路径。

强化平台监管与数据留痕。对于在线考研培训,应明确平台审核与监督义务,鼓励采用教学内容留痕、退费流程公开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借助技术手段防范事后推诿与责任规避。

吴迪:考研培训火爆源于社会对学历提升的巨大需求。因此,在考研培训乱象治理中应当张弛有度,实现考研培训机构行为合规与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要增强机构自律,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水平,杜绝违规操作,建立内部合规自检体系。培养消费者辨别力和维权意识,引导其理性选择、谨慎签约。加大监管力度,教育部门严格审核机构资质,定期检查评估,鼓励社会举报,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机构公示并重点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零容忍”,打击犯罪,保障市场有序发展。(记者孙天骄 实习生陈立儿)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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