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该行政行为无效。例如,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如果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法规,减损了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了其义务,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受胁迫或欺骗作出:
如果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在受到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明确或超出了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权利、无管辖权、无法实施、违反刑法、受胁迫及未表明公布机关等:
这些情形下的行政行为也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未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例如未事先通知或未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强制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行为是强制性的,未经过相对人同意或不得不接受,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职权超越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行为超出了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的善良风俗,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形包括实施主体资格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受胁迫或欺骗、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职权、违反宪法权利、无管辖权、无法实施、违反刑法、未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以及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等。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且该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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