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执代审"是指执行程序中的一种不当操作,其中执行机关超越了其法定的执行权限,代替了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具体来说,这通常发生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遵循审执分离的原则,即在执行阶段不应进行审判性质的判断,而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来执行。例如,在参考信息中提到的郴州市桂阳县法院的情况,法院在没有生效